东营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的审批流程及要求
东营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的审批流程及要求如下:
申请备案登记:所有企业(包括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虚假承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持续经营要求: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独立法人责任: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募集资金用途: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信息披露要求: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第56号令),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相关刑事犯罪或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审核登记证明: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完成审核登记手续。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
申请报告内容: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审核时间限制: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以上即为东营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的审批流程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