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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FDI备案37号文要点,助力外资企业在华顺利备案

发布:2024-09-30 13:39,更新:2024-09-30 13:39

FDI 备案 37 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其要点如下:


  1. 适用主体:

    •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中国企业创始人、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中国企业上市前的 ESOP(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已行权员工等。

    • 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也适用该文件。

  2. 监管范围:

    • 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拓宽: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为特殊目的公司。相比之前,目的由 “股权融资” 扩展至 “投融资”,资产范围也得以扩大。

    • 返程投资范围明确: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属于返程投资。

    • 纳入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特殊目的公司在上市前以其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3. 监管尺度放宽:

    • 资金支持放宽: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帮助特殊目的公司获得境内资金支持。

    • 外汇收入调回要求变化:取消了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利润、红利调回境内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 变更登记时间要求放宽: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不再适用之前限定的 30 天时间要求。

  4. 登记办理要点:

    • 办理时间: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 / VIE 架构时,境内自然人在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 WFOE(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应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 办理地点:如选择以境内资产或权益申请办理该登记,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如涉及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如选择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5. 违规后果:

    • 境内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除可能影响未来境外资金汇回境内外,外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涉及资金流出、流入结汇等问题,处罚金额将进一步提升,相关外汇需限期调回。

    • 境内个人未合规办理登记,还会牵涉关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问题,该企业可能面临罚金处罚,并可能受到向境外汇出利润或办理其他外汇业务的限制。在企业上市筹备阶段,可能导致创始人需花费更多精力纠正相关瑕疵,甚至可能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及后续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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