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小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操作手册
一、政策依据与目的
福州中小企业在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时,需遵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第56号令)。该政策旨在规范企业境外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企业合规举债,实现稳健发展。
二、备案条件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
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备案流程
了解政策要求:企业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guanfangwangzhan或咨询顾问,了解外债备案的政策要求,包括备案的范围、条件、流程等。
制定备案计划: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外债备案计划,包括融资的规模、用途、期限等,并确保符合企业的经营策略和发展规划。
准备备案材料:
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由审核登记机关发布),内容应涵盖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等。
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销户申请书、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银行即期对账单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上年度或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等材料(中资企业)。
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等。
其他相关材料,如向境外个人借款需提供境外个人护照复印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等。
提交备案申请:企业通过网络系统或纸质材料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申请。对于中长期外债,需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材料审核:审核登记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材料是否齐全。如齐全,审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如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充的材料。
审核与批准: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补齐补正: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
四、后续管理
证明生效与失效:《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
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变更申请: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如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撤回申请: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定期报告:企业需按照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反映外债的使用情况。
五、注意事项
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新的政策动态,确保合规举债,实现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