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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债备案流程指引

发布:2024-09-23 13:15,更新:2024-09-23 13:15

企业外债备案流程如下:


  1. 准备申请报告及附件:

    • 必要性分析:阐述借用外债对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推动业务发展、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以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转型提升的重要意义。

    • 可行性分析:对发行人资格、发债与市场需求的契合度、发债资金投向及管理是否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外资政策及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重点领域投资导向进行分析,同时分析风险管控和债务偿还的可行性。

    • 企业基本情况:详细说明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注册日期、注册资本、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主要控股子公司等。

    • 外债分析:

    • 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等。

    • 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并说明风险防范措施。

    • 真实性承诺函:企业需提供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2. 提交申请:

    • 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及附件。若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也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3. 审核受理:

    • 形式审查:审核登记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会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告知企业: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会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企业如需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可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审核登记机关出具。

  4. 审核决定:

    • 审核通过: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

    • 审核不通过: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5. 补齐补正(如有需要):

    • 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

    • 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6. 变更申请(如有需要):

    •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若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理由充分的申请作出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理由不充分的申请,出具不予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7. 信息报送:

    •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

    • 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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