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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流程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四)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根据业务分别办理不同许可证:1、涉及到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需办理IDC许可证;2、涉及到内容分发网络业务需办理CDN许可证;3、涉及到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需办理IP-VPN许可证;4、涉及到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需办理ISP许可证;

其实又分为两类如下: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于设施和资源类的增值电信业务。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于公共应用平台类的增值电信业务。

1、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指运用相应的机房设备,以外包租凭的形式为用户虚拟主机提供置放、维护、系统设置及管理服务;2)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为客户提供内容分离储存和调整缓存,提升客户内容的浏览响应速度。3)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指经营人运用自有或租借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选用TCP/IP协议,为国内客户订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将从基础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购买的宽带资源,转卖给别的用户。

2、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指根据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络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3) 存储转发类业务: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业务。4)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CALL CENTER):简单的来说就是为利用自己公司的外呼资源为其他公司打电话的业务。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5) 信息服务业务(包含SP业务和icp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jinxian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其中发短信公司从事的是SP业务,利用网站为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业务的是ICP业务。6)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在互联网上通过架设域名解析服务器和相应软件,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转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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